吴燕娟律师亲办案例
遗赠
来源:吴燕娟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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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第二中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


2011沪二中民一字第90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

委托代理人吴燕娟,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

委托代理人李某某。

上诉人陈因遗赠纠纷一案,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(2011)杨民一()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吴燕娟、被上诉人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陈丁和许某生前系夫妻,生育陈乙和陈丙二子。许某于197911月报死亡,陈丁于19839月报死亡。被继承人顾乙和陈丙生前系 夫妻,双方未生育,双方遗有上海市长阳路910弄某号501502室产权房(以下简称系争房屋)一套,登记在陈丙名下。顾系顾乙侄子,系陈丙侄子 (陈乙儿子)。陈与顾乙和陈丙陆续共同生活,顾乙于2008513日报死亡。之后,入住系争房屋照顾陈丙,直至陈丙2009109日报死 ,操办了陈丙的丧葬事宜。目前,居住在系争房屋内。

20083,乙在上海市浦公立下我与丙共有上海市阳路九一弄某号五一-五二室的房屋,权名字为陈,我年迈,避免日后纠纷,趁我清醒,特立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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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吴燕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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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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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101*********5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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