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决书
(2011)沪二中民一(民)终字第90◑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陈◑。
委托代理人吴燕娟,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顾◑。
委托代理人李某某。
上诉人陈◑因遗赠纠纷一案,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(2011)杨民一(民)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陈◑的委托代理人吴燕娟、被上诉人顾◑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陈丁和许某生前系夫妻,生育陈乙和陈丙二子。许某于1979年11月报死亡,陈丁于1983年9月报死亡。被继承人顾乙和陈丙生前系 夫妻,双方未生育,双方遗有上海市长阳路910弄某号501-502室产权房(以下简称系争房屋)一套,登记在陈丙名下。顾◑系顾乙侄子,陈◑系陈丙侄子 (陈乙儿子)。陈◑与顾乙和陈丙陆续共同生活,顾乙于2008年5月13日报死亡。之后,陈◑入住系争房屋照顾陈丙,直至陈丙2009年10月9日报死 亡,陈◑操办了陈丙的丧葬事宜。目前,陈◑居住在系争房屋内。
2008年3月,顾乙在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立下遗嘱:“我与陈丙共有上海市长阳路九一○弄某号五○一-五○二室的房屋产权,产权名字为陈丙,现我年迈,为避免日后纠纷,趁我头脑清醒,特立遗……